人都说“虎*不食子”,然而在陕西延安,却曾经发生过一起令人扼腕的遗弃婴儿案件:男婴强强刚出生,就被查出患有严重脑积水。在强强的父亲、奶奶和曾外公的合伙密谋下,孩子被丢弃在荒无人烟的山林中。所幸强强第二天就被人发现送医抢救。而强强的3名至亲均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刑。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此案的细节。
本案发生在年的陕西延安。
当地人张医院产检,医院检查王某所怀胎儿患有严重脑积水疾病,二人回家后与张玉龙的母亲高凤玲商议等孩子出生后再做打算。
同年9月26日14时12分,王医院产下一男婴,医院将男婴交给自己的父亲,也就是张玉龙的外公高阳让抱走,并指使高阳将男婴在回吴起县途中伺机遗弃,高阳乘坐高凤玲事先联系好的出租车从延安出发向吴某某向行驶,当行驶至志丹县隧道路口处时,高阳让车停靠在公路边下车,抱着男婴步行到路边山上一树林某某将男婴遗弃后离开,乘车回到吴起家中。
第二天该男婴被路人发现后报警,医院救治,医院将男婴转交给高凤玲及家人。
这起案件是怎样告破的呢?原来,警方接警处理遗弃婴儿案件中,根据被遗弃婴儿随身物品特征,确定该物医院产科统一配发。办案人员通过走访调查发现正在住院治疗的产妇王某及陪护的大夫张玉龙有重大嫌疑。经当场口头询问,张玉龙承认婴儿是其与其外公高阳扔的。办案人员将张玉龙口头传唤接受调查,又电话通知高阳配合调查,当日18时许,高阳被抓获;婴儿被遗弃时所穿衣物为蓝色,装婴儿的啤酒箱为蓝色青岛啤酒箱。
张玉龙的父亲张某说,他和他老婆一直住在农村家中给他儿子张玉龙和儿媳妇王某照看大孩子。到了最近几个月,他儿媳王某回老家他才知道其有孕在身,还告医院检查发现脑部积水。
到了农历8月16日的时候,他老婆去吴起县陪儿媳王某去延安检查并做剖腹产手术,他留在家里照看大孙子。到了农历8月17日上午,他老婆高凤玲给他打电话说他医院,要给儿媳做剖腹产手术,之后他也没有再问。到了案发当日下午,他才听别人说他儿媳和儿子生下的男婴因为脑部积水将孩子扔在志丹县XX镇的野外了。他听说他丈人高阳也去了延安,他估计是其扔的。他家庭经济状况很不好,常年靠打零工挣点钱,他老婆一直在家照看孙子,另外他还有一个孩子没有结婚,家庭收入不高。他儿子、儿媳和他们全家关系都好着了,没有矛盾,他家一般是他老婆做主。他们对他大孙子都很好,不过大孙子自幼也是双腿有毛病,走路不稳,在西医院检查说应该也是脑部疾病引起的。
发现弃婴的是附近工人冯某。他说,当时天下雨很大,他们就停工返回驻地吃饭。他走到岔路口听见小孩哭的声音,他跑到跟前一看发现一个青岛干啤啤酒箱里边放着一个男婴儿,头朝外淋着雨,穿着蓝色婴儿衣服,箱子内还有毛毯,孩子没有任何伤,正在哭泣。他就把男婴儿抱在大桥下躲雨,随后抱到派出所,后和办案人员一起又将捡到的这个男孩儿医院儿科病区进行检查、护理。医院后儿科病区快速启用了绿色通道,对男婴儿进行免费全面检查、护理,并由他妻子和他母亲进行陪护;
弃婴的母亲王某说,发现孩子有脑积水后,她婆婆高凤玲同她、她丈夫一同来到延大附院准备生产。当时在家中商议,因为孩子已经足月就先将孩子生下之后再看具体情况,于是他们就办理了入住手续。到了9月26日中午的时候,她在延大附院进行剖腹产手术并产下一名男婴。孩子生下后就由医生交给她的家人,具体情况她不清楚。直到后来办案人员找到她,她才知道孩子被丈夫的外公高阳抱走并丢在路边的一处山洼上。因为手术以及手术麻醉的原因,她一直没有问过孩子的事情,她以为孩子在儿科救治,她不知道是谁决定将孩子丢在山上的。知道她的孩子患有脑积水后,他们家人没有和她商量过有关孩子的事情。他们家当时谁也没有提出丢弃婴儿,也没有商量过这个事情,婴儿出生后她也不知道是谁要丢掉的,也不知道是谁丢掉的。
高凤玲到案后则供述,儿子张玉龙和儿媳王医院检查回来后说王某怀的孩子有脑积水,并且比较严重,生下来也治不好,费用很大。她当时听了也觉得不好,生下来没有钱治疗,送别人也没有人要,她就说让生下来以后直接丢到山上,不要这个孩子了。当时他们一家人都在,他们都表示同意,遗弃孩子主要是她的主意。
而高阳则说,女儿告诉他,儿媳妇怀的孩子是引产下来的,脑子有问题治不好,留下来以后抚养不过来,生下后让他送出去。医院旁边的一个门市上要了一个啤酒箱并把孩子放了进去,之后来了一辆白色的小轿车,车是他女儿叫的,他走的时候看到孩子还在动,但没有哭,他大概站了一两分钟就坐车回家了。他把孩子放在黑树林的目的就是当死娃娃给丢出去扔掉,因为是引产下来的,可能不顶事了,放在山上过两天就晾死了。他将孩子送到山上的树林是因为那里比较偏僻,为的就是让孩子死去,放在公共场合或者有人的地方怕被别人捡走,本来这个婴儿脑子就有问题治不好,被别人捡走了害怕连累别人。
而张玉龙在到案后则供述称,将这个孩子送走是年9月21日和他们父母、还有他和他妻子一起商量之后决定的,送走也没有什么目的,就是让孩子听天由命,被别人捡走也可以,自已夭折也可以。他们在商量的时候,孩子的母亲也同意将这个孩子送走,因为孩子有病没有办法。送走的时候他妻子不知道这件事,因为其还在产房。
陕西省志丹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高凤玲、高阳、张玉龙认为张玉龙妻子王某产下一男婴患有先天性疾病,企图不履行扶养义务,将新生男婴遗弃在人迹稀少、深山树林地带,后被遗弃男婴获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法院一审判处高凤玲、高阳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四年;判处张玉龙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