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陕西吴起县的小龙和小玉是一对年轻夫妻,婚后感情很好,并且育有一个儿子强强。小龙的父亲张某和母亲高某对这个孙子也是十分疼爱,而且高某的父亲高大爷(小龙的爷爷),每每看着这个曾孙子,总也掩饰不住脸上的喜悦。
随着强强慢慢长大,本该到了会走、会跑的年龄了,可强强却总也走不稳。医院的检查,应该是因脑部疾病引起的腿部障碍。
病因是找到了,但已经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机,不仅治疗费用较高,而且效果也未必显著。一家人商量许久,决定就这样吧,别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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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份的时候,小玉发现自己又怀孕了。
因为有了强强的遭遇,一家人觉得肯定是怀孕期间没有照顾好导致的。因此小玉这次怀孕,一家人十分用心。
到了年9月21日,算来马上就到临产期了,于是医院进行产前检查。但检查结果是,小玉所怀的婴儿患有脑积水。
小龙、小玉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又是脑部疾病吗?
于是在第二天,小龙带着小玉又前医院(下称“延大附院”)进行进一步检查。结果还是一样,胎儿患有脑积水,比较严重。而且治疗费用很高,难度很大。
小龙、小玉沮丧极了,只好先回家再说。
小龙将此事告诉了父母,父亲张某一时也不知该如何是好,只是一个劲地叹气。母亲高某的意思是,这能怎么办啊,马上临产了,打胎肯定是不可能的。
但医生也说了,即便生下来了也很难治好,咱家也没钱治啊!
按目前的情况来看,生肯定是要生下来的,但生下来之后怎么办,治也治不起,养也养不起,强强已经够费心了。送人吧也没人要。不行咱就把孩子扔了吧。
高某此言一出,大家都没怎么说话,沉默了许久。
家中一向是高某做主,张某自己也没什么主意,碰到这事也不知怎么办才好,也就不作声了,依旧是叹气。
最后张某说,只好如此了!就让孩子听天由命吧,若是被好心人捡走了是孩子命大,若是夭折了,那也是没办法。
年9月24日,高某陪着小玉,由小龙开车前往延大附院,次日,小玉住进了延大附院产科病区。在此期间,高某将准备扔掉孩子的想法告诉了自己的父亲高大爷。
高大爷听后,也没说什么,叹了口气,这也是没办法的事......
年9月26日,高某通知父亲高大爷让其赶到延大附院,并联系了亲戚王某,让其开着车也赶过来。但高某并未告诉王某扔孩子的事,只是说让王某开车过来接孩子回家。
当日下午14时30分,小玉通过剖腹产,产下了这名男婴。
高某从医生手中接过了孩子,趁着小龙前去交医药费的时候,将孩子交给了父亲高大爷。小龙回来后,看不到孩子,心里已经知道是怎么回事了,也就没问母亲高某。
小玉因为手术期间被麻醉的原因,也没顾上问孩子,还以为孩子被送往了儿科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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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医院后,在医院门口的一家超市要了一个啤酒箱子,并将孩子放了进去。根据女儿高某所说的车牌,与王某碰了面。
高大爷上车之后,就让王某开车。王某还问了句,怎么把孩子放啤酒箱里?高大爷也没搭理他。行至志丹县某沟的路边时,高大爷要求王某停车,抱着啤酒箱便上了山。
高大爷将啤酒箱放在了山上一个僻静之处后,便独自下了山。
王某见只有高大爷一个人回来了,就问他孩子呢?高大爷便说,孩子脑部有问题,治不好了,就扔在山上听天由命吧!
这老爷子怎么能这么干呢?王某当即指责了高大爷一番,但还是开车带着高大爷回家了。
9月27日这天,雨下得很大。正在附近施工的冯某和父亲等几人准备停工并返回驻地吃饭、休息。途中隐约听到有小孩哭的声音。
冯某顺着哭着寻找,发现了躺在啤酒箱里的这个孩子。
孩子的头部正朝外淋着雨,身上还穿着蓝色的婴儿衣服,箱子内还有毛毯,身上也没伤,只是哭得厉害。
冯某心疼地赶紧将孩子抱到了大桥下避雨,并给自己的兄弟打了电话,让他开车过来接。之后,冯某和父亲、兄弟一起将孩子抱到了附近的派出所,并初步判断这定是被人给遗弃了。
之后,冯某等人又和办案人员一起,将孩子医院检查,医院也启用了绿色通道,对孩子进行了免费的全面检查和护理。冯某的妻子和母亲则全程陪护着孩子。
另一方面,办案人员对这起遗弃婴儿的案件展开了调查。
根据孩子随身物品的特征,办案人员确定系由延大附院产科统一配发的,随后便前往延大附院走访调查,并很快锁定了还在住院休养的小玉和小龙。
经当场询问,小龙承认孩子是其与外公高大爷扔的。办案人员遂将小龙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电话通知了高大爷。高大爷也承认了遗弃孩子的事实,办案人员根据其供述,又将高某抓捕归案。
此时的小玉,才知道孩子曾被家人遗弃的事实,并从办案人员手中接回了孩子。
提起公诉
侦查终结后,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高某、高大爷和小龙三人,认为小玉产下的男婴患有先天性疾病,以无力负担治疗费用为由,逃避抚养义务,并将其遗弃至人迹罕至的深山树林。
三人主观上具有任其自杀自灭的故意,明知该男婴被遗弃后可能出现死亡的结果,但对此持放任态度,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后该男婴被冯某等人发现,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犯罪未遂。
另外,检察机关认为三人属于共同犯罪,其中高某、高大爷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龙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建议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高大爷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对小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属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最终仍需法院裁决)
各自辩解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并不认可。高某认为,自己没有想要杀死孩子的目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其辩护人也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高某的行为虽然违法,但属于遗弃行为,而并非故意杀人的行为。
高大爷也不认为自己属于故意杀人。其辩护人另外提出,高大爷已是77岁高龄的老人,并患有高血压三级,一直在用药物治疗,身体状况差,不适合监禁刑罚。希望对其适用缓刑。
小龙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小龙辩称,自己对遗弃孩子的事并不知情,事先也不清楚,直到案发才知道孩子被遗弃了。认为自己并不构成犯罪。
小龙的辩护人则称,对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同时提出,小龙系从犯,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悔罪明显。希望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审判结果
法院认为,鉴于部分被告人对行为定性存在异议,故先对各被告人触犯何种罪名进行评析:
《刑法》第条规定了遗弃罪,该罪具体表现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的行为。
其主观目的,是通过遗弃行为而逃避扶养义务,或向他人转嫁扶养义务。具体遗弃的场所,往往是被害人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街口等。
该罪与故意杀人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故意杀人在主观上是追求或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而遗弃罪只是为了逃避或转嫁扶养义务。
在具体表现上,遗弃罪的犯罪行为人是希望被害人能够获得他人救助,故在遗弃场所的选择上,也会考虑到获得救助的可能性。
具体到本案,三名被告人在得知小玉腹中胎儿患有先天性疾病后,便商议将其丢弃,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
在男婴产下后,由高某负责联系高大爷及王某,并由高大爷将男婴丢弃至人迹稀少的深山树林深处,小龙对此亦表示默许。
从事发前的主观状态,结合遗弃的地点为极难获得他人救助的深山老林,可以认定三名被告人并非只是逃避扶养义务,至少对男婴的死亡抱有放任的态度,故构成间接故意的故意杀人罪。
因此,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至于量刑方面,法院认为:
被弃男婴经冯某及时发现,幸未造成严重后果。故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故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
同时,在共同犯罪中,高某、高大爷其主要作为,系主犯。小龙系从犯,可对其减轻处罚。另外,高大爷经办案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该事实尚未被办案机关所掌握,故高大爷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各自的量刑情节,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高大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小龙免予刑事处罚。
(案例来源:志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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