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理诊断的意义
组织病理学诊断是对肿瘤进行空芯针穿刺、钳取、切取或切除活检组织后,制成病理切片进行组织学检查而做出诊断。在活检后,病理医生需要做一系列检查才能做出诊断。
首先,活检标本要放入装有水和甲醛(福尔马林)或其他液体的容器中保存。病理医生用肉眼观察组织样本,并做出相关大体描述。之后,病理医生将标本制作成永久切片、冰冻切片或涂片。切片或涂片被放置在玻片上,然后浸入一系列染料中,以改变组织、细胞及亚结构的颜色。这些颜色使细胞更容易在显微镜下观察。对于大多数活检标本,这种染色处理是必要的。
通常在活检完成后的第二天,病理医生会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样本做出诊断并生成病理报告。病理医生通常在活检或手术后10天内出具组织病理学报告。
病理诊断对恶性肿瘤的治疗有以下重要意义:
1、为肿瘤定性病理诊断最直接的意义在于判断肿块或赘生物的良恶性。如果没有病理诊断,所有的怀疑都只是“看上去很像”,而不能下定论;就像法官判案要讲究证据,而不能光凭眼睛和感觉一样。2、指导治疗在为可疑组织定性外,病理诊断还会对肿瘤的类型、分期等进行描述。比如说,对肺癌来说,是腺癌还是鳞癌,对于用药和治疗策略都有很大的影响。目前的病理诊断增加了分子水平的生物标记(免疫组化和基因检测),这对于预测用药,尤其是靶向药物和免疫治疗药物的反应都很重要。此外,病理还能对肿瘤的发展程度作出评定,即肿瘤的生长部位、浸润程度、区域淋巴结有无转移、有无远处转移存在,即确定肿瘤的病理分期,这都是正确合理治疗的前提和基础。3、评估预后病理诊断是指导治疗的重要依据,也是预测患者预后的主要指标。比如说,Grade分级反映了肿瘤的恶性程度,也是判断预后的重要指标;又比如,前文所说的肿瘤浸润程度、有无转移等信息也是评估预后的重要指标。所以,病理学诊断在临床上是确诊恶性肿瘤的金标准,那么把它纳入到重疾险中作为理赔恶性肿瘤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合情合理的。但是,生长在不同部位,不同器官的恶性肿瘤,其临床治疗的方式千差万别,再加上患者的个体情况不同,同时病理诊断又是一种通常情况下需要在术中切取患者病灶部位组织作为标本的有创手术,对疾病的发展也有一定的风险性。所以,问题来了:当由于某种原因无法进行病理学诊断,但是肿瘤医生的临床经验、影像学检查或术中检查都不约而同指向恶性肿瘤这一结果时,重疾险的索赔又将何去何从?我们先从几个案例说起。一、肝癌缺失诊断报告,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案号:()冀民初号
原告:张某
被告:新华人寿河北分公司
案情
原告张某于年1月6日及年1月19日在被告新华人寿河北分公司处投有康爱无忧二代防癌疾病保险两份,交费方式为每年缴纳,交费时间为20年,基本保险金为10万元。保险条款在2.3.2条第二款约定被告在患有癌症的情况下,被告支付全部的基本保险金额。
年5月13日,原告医院就医,医院确诊为肝恶性肿瘤。提交索赔申请后,新华人寿以原告未经过病理学诊断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年5月13日,原告医院就医治疗,医院对原告采取了经皮肝射频消融术,确诊为肝恶性肿瘤,即肝癌。上述事实由保险合同两份、病例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每年按时交纳保费,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给付原告癌症保险金。被告主张原告未提交病理诊断报告,不能确定其患有癌症,原告质证称,原告所患医院确诊,因所患肿瘤面积较小,医生认为不适合做病理,否则会对原告的身体健康不利,且原告医院的诊断证明,结合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原告患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最终判决: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被告保险金20万元。依据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
国家卫健委年签发的文件:《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版中,有明确说明:
具有典型肝癌影像学特征的肝占位性病变,符合肝癌临床诊断标准的病人,通常不需要以诊断为目的的肝病灶穿刺活检[39,40](证据等级1)。对于能手术切除或准备肝移植的肝癌病人,不建议术前行肝病灶穿刺活检,以减少肝肿瘤播散风险。对于缺乏典型肝癌影像学特征的肝占位性病变,肝病灶穿刺活检可获得明确的病理诊断。肝病灶穿刺活检可对明确病灶性质、肝病病因、肝癌分子分型[41]、为指导治疗和判断预后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也就是说,在肝癌的临床治疗上,存在一些情况,就是:有一些患者是仅仅可以通过影像学检查就可以确诊的,对于这些患者,医生也不会冒着肿瘤播散的风险额外进行病理穿刺诊断。
另外,《原发性肝癌诊疗规范》中有描述:对于肝癌分期CNLCIa期及部分Ib期肝癌,比较适合使用局部消融治疗,而非手术切除。采用消融治疗也就意味着无法进行病理诊断。
所以,在肝癌的临床治疗中,不经病理诊断的情况并不少见。除了本案例之外,还可参考法案:()赣民初号
二、视网膜母细胞瘤缺失病理诊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
案号:()芝商初字第号
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告:阳光人寿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情
年11月8日,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在被告处投保阳光人寿财富双帐户少儿两全保险、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其中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元,保险期间自投保之日至80周岁保单周年日,合同约定保障30种重大疾病的范围,其中第一项为恶性肿瘤。被保险人为原告于某(李某之女)
原告于年6月因查体检查视力,发现右眼视力差,医院,上海交通大医院医治,确诊为右眼视网膜母细胞瘤(RB),属恶性肿瘤的一种。原告李某提出索赔后,阳光人寿却以未提交病理诊断资料为由,于年10月26日作出了不予给付保险金的通知。
法院认为:年6月,原告发现视力差。年7月29日,首都医科医院眼科超声波检查报告单显示对原告的检查结果为:“右眼球内实性占位病变。性质?RB可能大,继发RD,玻璃体混浊。”年7月30日,该院医学影像学诊断报告书载明:印象:右侧眼球偏颞侧占位性病变,考虑视网膜母细胞瘤可能性大,建议MRI进一步检查明确病变范围。年8月25日,上海交通大医院出具门急诊病情摘要/证明,初步诊断为1、神经纤维有病变型,2、右眼视网膜母细胞瘤。
根据一般医学常识,要进行病理学检查,必须切取一定大小的病变组织,用病理组织学方法制成病理切片,以进一步检查病变。本案原告系三岁幼儿,所患疾患发生在眼球部位,除非手术方能取得病理切片。而为减轻原告痛苦和防止眼球缺失、死亡等危险性后果,至今没有进行相关手术,因此原告无法提供病理学检查报告。
最终判决:被告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被告保险金10万元。依据法条:《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视网膜母细胞瘤是一种比较少见的恶性肿瘤,但其治愈率还是比较高的。在中国卫健委发布的《中国视网膜母细胞瘤诊断和治疗指南》版中,关于视网膜母细胞瘤(RB)的诊断,有如下描述:
也就是说,在该恶性肿瘤的临床治疗种,通行的诊断方式是B超和CT检查。如果可以在眼底镜下观察到肿瘤组织的结构,也可以凭借眼底检查做出明确诊断。
所以,视网膜母细胞瘤在治疗过程中,也很可能无法获得病理诊断报告。
三、脑部胶质瘤缺失病理诊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
案号:()定商初字第21号
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告:太平洋人寿忻州中心支公司
案情
年2月24日原告为女儿投保了宝宝安康两全保险并附加宝宝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年5月27日女儿出现发热症状,7医院诊断为脑干占位,星形细胞瘤(I-II级)。会诊诊断为胶质瘤机会大(II-III级),无法手术,直接切除太危险。
9月份,医院诊断为颅内占位性病变、胶质瘤,10月女儿去世。原告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理赔原告重大疾病保险费.80元。被告以最终诊断缺失“病理检查报告”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认为:年5月27日被保险人李某某出现发热症状,6月12日出现右眼斜视,最医院,7月1医院特需门诊诊断为脑干占位,星形细胞瘤(I-II级);8月7医院MR影像报告诊断为中脑占位,胶质瘤可能性大,幕上脑窒略大;8月8医院住院病历载明:医院,查头颅磁共振显示中脑占位,胶质瘤可能性大,无法手术,患者易跌倒,行走不稳、吐字不清、偶有呛咳、语言发音缓慢,眼球转动受限,并出现咬人等精神症状,无法手术切除占位。9月3日北京3**医院诊断:中脑被盖--顶盖病变,胶质瘤不能排除,但该区肿瘤手术效果不佳,故不考虑手术。9月16医院特需门诊(三医生签名)会诊认为:MRI顶盖区肿物,有不规则强化,故胶质瘤机会大(II-III级),直接切除太危险。9月22日入住医院诊断为颅内占位病变、胶质瘤(临床确诊)、脑积水。23日行右侧枕角脑室腹腔分流术,30日出院,10月19日被保险人病亡。以上事实有卷宗材料在案证实。
所以:原、被告签订宝宝安康及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双方均认为是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应视为是生效合同,被保险人在合同履行期内生病,医院分别诊断为:星形细胞瘤(I-II级)、胶质瘤机会大(II-III级),并有山医大一院诊断证明:临床确诊为脑干胶质瘤。以上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确实患有脑干胶质瘤(星形细胞瘤)。
因此判定原告胜诉。
脑部胶质瘤是一类起源于脑神经胶质细胞的肿瘤,约八成以上的脑部恶性肿瘤病例属于脑胶质瘤,而大多数脑胶质瘤又是恶性胶质瘤。现任美国总统拜登的大儿子也因罹患脑部胶质瘤于年去世,年仅46岁。这种恶性肿瘤通常起病快,肿瘤发展迅速,短期内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是恶性最高的肿瘤之一。尤其长在脑干的胶质瘤,如果贸然手术,患者很有可能会下不了手术台。所以,脑部胶质瘤通常也不会通过术中病理检查进行诊断。
除此案例之外,还可参考如下法案:()鲁民初号、()渝民初号、()豫民初号。
四、罹患晚期恶性肿瘤,缺失病理诊断,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赔。
案号:()皖民初号
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
被告:太平洋人寿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情
年6月8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子谷昊泽投保了人身保险,险种为附加金佑人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版),依合同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给付保险金额共计元,另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原告李娜(比例%)。年8月31日谷昊泽因恶性肿瘤抢救无效去世,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赔付,但被告均以未经过病理学检查为由拒赔。
太平洋寿险蚌埠公司辩称,1.年6月7日,原告为谷昊泽投保了金佑人生终身保险(分红型)A款(版)及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版)。2.根据《金佑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A款(版)条款》第2.3条的约定,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的,被告按照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被保险人因患疾病于年8月31日身故,年龄为3岁。据此,被告于年5月7日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支付案涉保险合同项下身故保险金元以及红利60.31元,已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的诉请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年8月5日,谷医院治疗,年8月7日出院,出院诊断为右肾肿瘤。年8月8日,谷昊泽因“反复腹痛1月”入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治疗,该院以“右侧肾母细胞瘤”收治。入院后行B超检查,提示右肾肿瘤,左肾增大、腹腔积液。年8月12日行腹膜后肿物CT引导下穿刺活检术,8月13日腹部CT示:1.右肾下极肿物并局部破裂,…考虑右肾恶性肿瘤,肾母细胞瘤与肾透明细胞肉瘤相鉴别…。8月13日右侧腹膜后肿物病理活检示:…镜下为血块及少量破碎小圆形肿瘤细胞,肿瘤细胞大部分坏变,考虑恶性肿瘤,…8月15日心脏彩超示:右房内占位,未除外转移瘤。8月19日请中山二院小儿肿瘤科黎阳教授会诊后考虑右肾肿物伴多处转移及癌栓形成-肾母细胞瘤(Ⅳ)?8月20日转入珠江新城院区进一步诊治。8月22日病理排除淋巴造血系统肿瘤,考虑肾母细胞瘤可能性大,仍不能排除其他小圆形细胞肿瘤。8月26日谷昊泽自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出院,出院诊断为:腹膜后肿物(恶性肿瘤伴多处转移)肺部感染、呼吸衰竭。8月31日,谷昊泽因以上疾病原因,痰阻塞气管呼吸衰竭而死亡。
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谷昊泽经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临床诊断为腹膜后肿物(恶性肿瘤伴多处转移),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键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列举的C48腹膜后腔和腹膜恶性肿瘤范畴,谷昊泽去世后,李娜作为受益人依据金佑人生附加险条款2.3要求被告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相类似的案例还有:
所以,对于个别晚期恶性肿瘤,特别是恶性细胞已经发生相当程度的远端或多处转移的恶性肿瘤患者。医生会考虑到患者的年龄,经济条件,疾病预后等情况,给出姑息保守的治疗方案。当然了,也有很多患者不久后就去世了。在此种情况下,进行手术和病理诊断已经没有任何意义,如果单纯为了与恶性肿瘤理赔条件相呼应,拿到保险公司的赔款,而不顾患者的痛苦去做无意义的病理诊断,实属一种不人道的做法。
结论
恶性肿瘤是一种比较复杂的族系疾病,因为它涉及的人体组织器官范围很广,同时还会覆盖到各个年龄层次的不同个体。每一种恶性肿瘤,对于其临床确诊和治疗,都有相对独立的诊疗规范和标准。同时,患者的年龄层次不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分期不同,经济状况也不同。因此,恶性肿瘤的治疗,是一种会受到各种因素,如医学技术、经济、家庭伦理等影响的行为。重疾险的发明史表明,商业保险的理赔也掺杂着暖暖的人伦,而非仅仅是冰冷的条款。医生临床经验下的结论、影像学报告、患者临床表现等种种迹象都指向它确实是一个恶性肿瘤,为什么就是不能赔呢?仅仅是因为缺少一张病理诊断报告吗?
所以,监管部门考虑到了保险期间动辄跨度几十年的重疾险产品条款不适应快速发展的医学技术的可能性,特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对于确实病理诊断报告的恶性肿瘤索赔案件,虽然大部分保险公司在核赔的时候还是会根据手术记录,病历记载,影像学诊断或其它附加诊断来综合判定,比较人性化。但是如果消费者遇到一刀切,教条式按照条款粗暴核赔的情况,也一定要毫不犹豫地利用监管部门的相关法条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问题来了:五一劳动节后,我们该怎么选百万医疗?
?从这起简单的“甲癌”医疗赔案中,我们能学到些什么?
?交界性恶性肿瘤到底该不该赔?
点个在看你最好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